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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 2018-09-19 14:28:48   浏览:454次
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分配我省和省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及其所发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条 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平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开拓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检查各市、县商务和财政部门强化项目申报、资金审核、拨付等工作。


第五条 根据各县(市)商务主管机构设置、县(市)进出口总量和开拓资金使用成效等情况,授予县(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相应开拓资金管理职责。县(市)单独设置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年进出口总额超过2000万美元且资金使用规范的,原则上授予其开拓资金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选配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人员,创造必要工作条件,建立严格的审核及检查制度,充分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市、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如不能较好地使用管理资金,促进成效不显著,不再单独设立商务部门的,将取消该市、县管理开拓资金的相应职能。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七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八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 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 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九条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组织全省或行业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2. 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3. 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4. 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已享受其他政策的项目不得再申请项目资金。企业每个项目只能获得一次开拓资金支持。

第四章 支持内容

第十一条 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

1、境外展览会支持内容包括:

  • 展位费(场租、基本展台、桌椅和照明);
  • 公共布展费;
  • 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
  • 团体项目需10家以上企业参展。

2、企业管理体系认证支持内容包括:

  • ISO9000等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认证费;
  • ISO14000等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认证费;
  • 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
  • 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
  • 其它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

3、各类产品认证支持内容包括:

  • 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的认证费;
  • CE、FDA、CL、COS等产品认证的认证费;
  • 其他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

4、境外专利申请支持内容包括:

  • 境外专利申请前期考察费;
  • 境外专利申请相关申报、核准费。

5、国际市场宣传推介支持包括:

  • 宣传材料的翻译、制作费;
  • 宣传视频的翻译、制作费。

6、电子商务支持内容包括:

  • 创建企业中英文网站的设计费;
  • 出口退税等外经贸专项管理系统建设费;
  • 网交会等网上出口营销公共平台建设、维护费。

7、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支持内容包括:

  • 在境外媒体上发布产品广告的广告费;
  • 在国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

8、国际市场考察支持内容包括:

  • 企业每个项目支持不超过2位人员的国际市场考察往返交通费
  •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支持人员境外三项费用,每人每次境外时间累计不超过20天,其中单个国家(含地区)不超过10天;
  • 已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支持的参展企业,可视资金情况再批复同意申报1名人员境外市场考察项目的相关境外交通费和境外三项费用。

第十二条 为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开拓资金原则上支持上一年10月21日至本年的10月20日内实施完毕的项目(2010年支持范围1月1日至10月20日),并实行事后补助。

第十三条 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 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 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 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优化进出口结构的活动。
  • 开拓资金使用效果较好,进出口增长较快,申报资料齐全、规范的企业。

第五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标准

第十四条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分配的年度资金额度,研究确定省里年度资金额度。
第十五条 开拓资金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且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70%。

第十六条 审核确定的项目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预算指标下达至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的一个月内,按照要求将资金足额直接拨付到每个企业,且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批文。

第十七条 为扩大开拓资金促进效果覆盖面,对各类项目的支持金额原则上实行最高限额,对企业享受较多开拓资金支持但进出口增长缓慢的将酌减补助,企业累计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每个项目资金支持的最高限额为:

  1. 境外展览会每个企业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 管理体系认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 各类产品认证每个项目一般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彩电、冰箱、大型工程及成套设备等产品认证每个项目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4. 境外专利申请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5. 国际市场宣传推介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
  6. 创建企业网站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网上出口营销公共平台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7. 境外广告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商标注册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8. 国际市场考察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9. 境外投(议)标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10. 企业培训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
  11. 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八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审核期间的平均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九条 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六章 项目资金申报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项目及项目组织单位组织本地区中小企业参加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或进行培训,按属地原则向当地省辖市或授权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申报,省直企业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的企业,要在商务部设立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站”(以下简称开拓资金网站,网址为www.smeimdf.net或www.smeimdf.org)上注册,并将加盖企业印章后的相关资料(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副本、《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等复印件)送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待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后,企业才能申报开拓资金项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完毕且相关资料齐全的企业,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开拓资金网站上申请项目补助资金。企业要如实、全面填写《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在项目小结中认真填写项目基本情况、费用支出、人员国别天数、取得成效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报项目资金补助时,须将以下资料装订成册提交主管部门。市、县企业的申报资料一式三份,其中报市或县商务主管部门两份(其中转报省商务厅一份)、财政主管部门一份;省直企业的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其中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各一份。

  1. 《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从开拓资金网站上直接输出打印,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2. 项目活动及实际费用支出的相关合法凭证。主要包括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确认书)、证书(样本、光盘等)、发票、国际机票、银行转账凭证(现金收据)、护照及签证(出国批件)、认证单位及网络等公司相关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和登机牌(原件)等合法凭证。相关资料须全部加盖单位印章,是外文的还须翻译。
  3. 企业需按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以便核查。申报中的其他要求,参见开拓资金网站和省商务厅、财政厅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商务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补助金额进行认真审核,确认项目申报补助金额(以整千元计),在企业《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在网站上作相应操作确定审核结果,并于每年11月5日前联合行文(附表按项目汇总)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同时,市、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开拓资金的使用、拨付、成效等评估分析和总结,一并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可委托承办单位或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审核,确认项目支持金额。省财政厅审核后,办理资金拨付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需要,省里可在市场开拓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项目的评审、论证、培训、政策宣传、审计等。经费支出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3%。

第二十七条 为进一步强化市、县开拓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可根据市、县主管部门工作绩效,从全省工作经费中列支县、市承办单位相关费用。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对开拓资金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项目执行及审批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市、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进度和额度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等。

第二十九条 凡使用开拓资金的企业,都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商务和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各级商务和财政部门对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八章 违规处罚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开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行为:

  1. 违反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2. 截留、挪用开拓资金的;
  3. 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4. 同一项目违反规定重复申请的;
  5. 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6. 违反管理办法、本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商务、财政部门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商务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开拓资金。

第三十三条 市、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承办单位、中介机构未能按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及本实施办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省商务厅商省财政厅后将对其提出通报批评,取消承办、审核资格,收回承办单位、中介机构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市场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皖外经贸计财发[200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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